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惠州学院2008年处级干部换届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

  [日期:2008-11-18] 阅读:  

各单位:

   

    我院处级干部任职都已超过原定任期,学院党委研究决定,现对我院处级干部进行换届。根据中共中央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、省委组织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《惠州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》(惠院党发〔200870号),为做好本次处级干部换届工作,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:

一、指导思想

以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以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为依据,认真贯彻干部队伍年轻化、知识化、专业化的方针,进一步扩大民主,完善考核,推进交流,加强监督,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,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,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、民主化、制度化,进一步优化中层领导班子结构,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,为学院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。

二、基本原则

本次处级干部换届选任应遵循:党管干部原则;任人唯贤、德才兼备原则;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原则;群众公认、注重实绩原则;公开、平等、竞争、择优原则;民主集中制原则;依法办事、违规必纠原则。

三、本次换届的处级干部职位及职数

    (一)党政群机构、教辅机构

职位

职数(个)

党办主任、宣传部部长

1

党办副主任、宣传部副部长

1

组织部部长、统战部部长、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处长

1

组织部副部长、统战部副部长、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副处长

1

纪委副书记、监察室主任

1

审计处处长

1

学生处处长、学工部部长

1

学生处副处长、学工部副部长

1

团委书记

1

团委副书记

1

院办主任、外事与港澳台办主任

1

院办副主任、外事与港澳台办副主任

1

教务处处长

1

教务处副处长、招生办主任

1

教务处副处长、高教研究室主任

1

科研处处长

1

科研处副处长

1

人事处处长

1

人事处副处长

1

财务处处长

1

财务处副处长

1

资产管理处处长

1

资产管理处副处长

1

成教处处长、成教学院院长

1

成教处副处长、成教学院副院长

1

保卫处处长、武装部部长

1

保卫处副处长、武装部副部长

1

基建处处长

1

基建处副处长

1

工会常务副主席(正处)

1

工会副主席(副处)

1

图书馆馆长

1

图书馆副馆长

1

教育技术中心主任

1

教育技术中心副主任

1

学报编辑部主任(副处)

1

后勤处处长

1

后勤处副处长

2

  

39

 

(二)教学机构

职位

职数(个)

电子系

主任

1

副主任

2

总支书记

1

服装系

主任

1

副主任

2

总支书记

1

化工系

主任

1

副主任

2

总支书记

1

经管系

主任

1

副主任

2

总支书记

1

总支副书记

1

旅游系

主任

1

副主任

1

总支书记

1

计算机系

主任

1

副主任

2

总支书记

1

建筑与土木工程系

主任

1

副主任

2

总支书记

1

生命科学系

主任

1

副主任

2

总支书记

1

数学系

主任

1

副主任

2

总支书记

1

体育系

主任

1

副主任

2

总支书记

1

外语系

主任

1

副主任

2

总支书记

1

音乐系

主任

1

副主任

1

总支书记

1

美术系

主任

1

副主任

1

总支书记

1

中文系

主任

1

副主任

2

总支书记

1

政法系

主任

1

副主任

2

总支书记

1

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、教育科学部

 

支部书记(正处)

1

合计

59

四、干部任职条件和资格

()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

    1、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的水平,认真实践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落实科学发展观,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、观点、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,坚持讲学习、讲政治、讲正气。

    2、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,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、政策,能够把党的方针、政策同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,与学院党委同心同德,带头执行学院的各项决议和决定,敢于承担责任,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,推动学院各项事业的科学发展,做出实绩。

    3、有强烈政治责任感,有教学、科研和管理工作经验,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、管理、协调能力、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。正确行使权力,依法办事,勤政廉政,以身作则,为人师表。认真调查研究,有民主作风,有全局观念,善于团结同志,密切联系群众,能广泛听取群众意见,有较好的群众基础。

(二)除具备上述任职基本条件外,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:

1、正处级

1)担任党政群机构、教辅机构正处级领导职务的,应当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;

2)担任教学机构行政正职领导职务的,除应当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,还应当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两年以上;

3)从海外引进的优秀博士或正教授以及国内的著名学者,根据工作需要考察合格的,可直接担任,试用期一年。

对下列不同岗位,一般应具备本岗位要求的条件:

1)担任党委工作部门正处级领导职务和院办主任、人事处处长职务的应当是中共正式党员。担任组织部部长、统战部部长职务的,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党龄。担任人事处处长职务的,应当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。

2)担任学工部部长、学生处处长、团委书记职务的,应当是中共正式党员,年龄要求在45周岁以下。

3)担任教务处处长和科研处处长职务的,应当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。

4)担任成教处处长、成教学院院长、教育技术中心主任、图书馆馆长职务的,应当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。

5)担任财务处处长职务的,应当具有会计师或经济师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。

6)担任审计处处长职务的,应当具有经济、管理、审计、财会、基建、工程造价等方面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。

7)担任基建处处长职务的,应当具有建筑、工程、经济、管理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。

8)组织部部长的任免还应报省委教育工委、省委组织部审批备案。纪委副书记、监察室主任、人事处长、财务处长、审计处长的任免还应报省委教育工委审批备案。

2、副处级

1)担任党政群机构、教辅机构副处级领导职务的,应当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。

2)担任教学机构行政副职领导职务的,一般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之一:

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两年以上;

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;